中北大学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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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8-09-01 15:20   审核人:   (点击: )

中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以及我校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等单位组成。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讨论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五条  组织部的具体工作职责

在新任干部任前谈话时明确告知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确定审计对象;根据工作要求,办理具体书面委托审计事项,并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六条  纪委办(监察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根据信访和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对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权力权限及时处置;对审计查明的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财务处、国资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根据审计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财务、资产等相关的资料和数据;针对审计发现的有关财务、资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做好整改落实。

第八条  审计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党委组织部的书面委托,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加强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和情况介绍;及时了解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汇总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九条  联席会议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单位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主要通过会议的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和决定事项等。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成员单位之间应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重要问题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汇报。

第十条  联席会议可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本人正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须回避有关会议,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财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应出席会议,会议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具体落实,有关落实情况需向下一次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11月14日常委会通过).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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