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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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4-02-20 08:30 sjc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

(一)学校各系、部、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校级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负责);

(二)学校经济实体、校产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认为负有经济责任需要审计且在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在任审计(又称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在任审计是指对干部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或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 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规范各项资金使用,从而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奉公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的规定。

第七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部或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在任审计的对象由学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确定,审计处具体执行;离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或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

第九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每三年完成学校在任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个轮回。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

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所主管的经济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本单位经费运行情况;专用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情况;领导本人是否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提请审计的部门和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后勤实体及独立开设账户的单位,除审计上述第九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审计下列内容:

(一)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等问题;

(四)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二条 对校产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审计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效益是否真实、合法,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修缮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建、维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二)建设费用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四)工程招标、发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需听取单位班子成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应及时送交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收到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对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核实,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向学校及委托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审计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转移、隐瞒、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的;

(六)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九条 学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校干部任期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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