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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2-26 20:24 sjc  审核人:   (点击: )

晋教财〔2013〕23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利用好2013年政府债券资金,保证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实施取得预定的效益,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2013年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12日

附:

2013年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及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教育厅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2013年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项目建设目标。改善高校办学条件,提高高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升高校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能力,增强高校服务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能力。

第四条 绩效考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债券资金项目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项目实施原则。在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方面,充分体现项目实施要求,推动项目如期完成。

(三)体现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资金管理权、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分为中期检查和项目结束综合评价两个阶段。项目实施期间,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一次中间检查;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综合自评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省教育厅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参与绩效评价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相应项目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高校相应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高校开展相应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四)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并督促项目高校及时整改;

(五)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总结及确定评价结果。

第七条 项目高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校的绩效自评工作;

(二)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相关信息;

(三)按规定向省教育厅报送中期实施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自评报告;

(四)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五)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中期检查和评价验收,全面配合绩效评价小组完成中期检查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综合评价有关工作。

第八条 评价办法

(一)听:听取项目学校工作汇报,并询问有关情况;

(二)看:按照全面查看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原则,到高校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查看项目完成进度和质量,走访项目实施单位的教师、学生,了解项目实施工作取得的成效;

(三)查:查阅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验收审计等财务、档案资料;

(四)议:现场考评结束后,由绩效评价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按照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量化指标内容,以评价资料为依据,对高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打分,评定绩效成绩。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中期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中期进行自查自评,并向省教育厅报送自评报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高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二)综合评价 2013年政府债券项目应在2014年6月前完成,项目建设完成后各高校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向省教育厅申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省教育厅组织绩效评价小组对各高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验收,并形成评价报告。

(三)根据项目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汇总形成各高校绩效综合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省级有关部门。

第三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申报文件、实施方案、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项目批复文件、建设合同或协议、财政监督部门的检查结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

(四)高校项目实施工作议事制度、进度计划、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

(五)省教育厅要求报送的进度资料、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在支撑项目建设目标、实施计划、资金用途、预期效益等方面的合规性与科学性,以及方案报送情况;

(二)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部门协作、责任落实、信息报送等情况;

(三)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资金执行进度、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情况;

(四)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及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情况;

(五)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际效益与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符合情况;

(六)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评价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以上的项目(含90分)为优秀;80分-90分(含80分)为良;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对2013年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对绩效评价突出的项目高校,在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经费补助等方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项目高校,在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上适当扣减额度;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要责令有关高校限时整改,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经监察、审计、财监等有关部门查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高校,绩效评价实行一票否决;经有关部门查出一般的违规行为,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项目高校,绩效评价予以适当扣分,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分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高校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制定本处室管理项目的评价指标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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