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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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5-11-13 16:00   审核人:   (点击: )

校审〔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且我校为承担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研制生产等形式的社会资金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管理部门是指负责自然科学项目管理的科技产业处和负责社会科学项目管理的宣传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着重做好重点和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规范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高。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分为决算审签、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由科研管理部门和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并报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审计处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七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成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产业处、宣传部、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负责人参加。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同各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办理有关工作事项等。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规划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审定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交流和通报科研经费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工作。

(一)科技产业处、宣传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科研项目审计重点和审计方向;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介绍被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提供被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科研经费审计进点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反馈科研经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落实审计报告中涉及科研管理方面的审计建议;协调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科研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科研经费审计进点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向审计处提供与审计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落实审计报告中涉及财务方面的审计建议;协调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财务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根据信访举报情况,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科研经费审计进点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立案查处;组织对科研经费审计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审计处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依照科研经费审计计划,提出年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办科研经费审计的经费预算;依照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通报科研经费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的确定应按照有关采购和招投标规定程序以及《中北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管理办法》(校审〔2014〕3号)进行。

第十一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共同选定上级部门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

3.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4.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经费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学校制度情况;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划分及履行情况;针对学校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项目预算(包括自筹配套资金)的执行情况,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外拨经费是否有预算、有合同(协议);预算调整是否科学,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3.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有无超范围、超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无挤占、挪用、骗取、转移经费情况,有无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私设“小金库”现象;外拨经费是否按规定拨付;采购业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

4.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登记、验收、入账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是否开放共享,使用效益和效果如何。

5.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6.项目结题与结账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结账,是否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不结账情况;留用的后续支出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经费的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管理部门将需审签的科研项目资料收集齐全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出具审签委托书,并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及时通知科研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3.审计处及时对有关会计资料审核签字。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纠正。

4、必要时审计处可对审签的科研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5.有关审签情况,审计处汇总后于每年年末向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末召开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批下一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需调整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须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科研管理部门发送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财务处,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

3.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项目组负责人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4.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交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征求项目组和相关学院的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及时纠正,并写出整改情况报告。项目组、相关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征求意见书上签字(盖章),整改单位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字(盖章),由科研管理部门将征求意见书及整改情况报告一并送回审计处。审计处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5.审计处向项目组、相关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送达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6.审计结束后,项目组及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审计建议限期整改落实,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从项目委托方规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名单中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再由其组织实施审计。

2.社会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交科研管理部门、审计处和相关学院留存。

3.科研项目审计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相互参阅,审计工作底稿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以相互交流。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等;

2.有关外协费支出的协作协议书原件;

3.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课题立项资料: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2.预算资料: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3.预算执行资料:

(1)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2)自筹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3)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4.经费监管资料(如有):年度财务报告、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

5.成果资料: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项目,需由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所需资料按上级部门文件和审计机构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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