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审〔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促进落实工程管理责任、完善工程管理内部控制、防范工程管理风险,节约工程建设资金,根据晋教财【2017】233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院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以及校审【2019】1号《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重建工程,公用房屋、家具、器具的维修、改造、装饰工程,公用水、暖、电、安全消防设施、通讯、网络、道路的维修、改造以及绿化等工程。按照结算方式分为施工过程结算项目和竣工结算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1、财政性资金金额1万元(含)、非财政性资金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全部进行审计。
2、财政性资金金额1万元、非财政性资金金额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核,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进行抽查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的主体单位,可以根据审计业务及审计资源的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审计、聘用专家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机构审计等方式,并按照《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成立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组(下称审计组)。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费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费的计算以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或者咨询合同为准。
第二章 投资评审阶段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功能需求和相应的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明确造价控制目标,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
第八条 在投资评审阶段主要通过参加建设工程投资评审相关会议、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重点关注。
第九条 重点关注内容:项目确定程序合规情况,项目投资计划审批情况,委托设计程序合规情况、设计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的符合情况、设计概算的有效合理情况、施工图设计深度的符合情况、施工图预算的合理情况等。
第三章 实施阶段审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审计主要针对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招标阶段审计和施工阶段审计。
第十一条 招标阶段审计
(一)审计内容:监理和施工委托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合理合规情况,合同主体的对等情况、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相符情况、合同条款的完善情况等。
(二)审计程序
1、审计组收到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齐全完整的书面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2、审计组依据《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前,报送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审计
(一)审计内容:过程结算的编制及其内容的真实完整情况、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情况,工程做法、隐蔽工程、工程量等与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相符情况;材料价款的审批确定情况,工程变更及其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和合规情况,符合合同要求的项目索赔情况等。
(二)审计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分项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以及过程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并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进度结算资料后3日内,组织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对工程进行过程结算审计;
3、审计组在完成验收审计并评价为合格后15日内完成进度结算审计,出具进度结算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4、审计组依据《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报送分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竣工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阶段审计分为工程验收审计、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审计
审计内容:工程管理部门作为工程项目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完成情况,施工材料、工程做法、隐蔽工程、工程量等与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相符情况,工程质量达标情况及其与国家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的相符情况,工期和投资额的控制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 结算审计
(一)实施过程结算项目
1、审计内容:施工过程结算审计情况,尾工工程处理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等。
2、审计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以及尾工工程结算所需资料初步审核,并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结算资料后3日内,组织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审计;
(3)审计组在完成验收审计并评价为合格后15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4)审计组依据《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报送分管校长审批。
(二)竣工结算项目
1、审计内容:项目立项审批情况,监理和施工委托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合理合规情况;合同主体的对等情况、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相符情况、合同条款的完善情况,结算编制的真实情况,工程变更与施工现场的相符情况,材料价款的审批和确定情况,符合合同要求的项目索赔情况等。
2、审计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及工程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初步审核,并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的结算资料后3日内,组织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审计;
(3)审计组在完成验收审计并评价为合格后15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4)审计组依据《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结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前,报送分管校长审批。 结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处长审批。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审计
固定资产的新增(新建)与改良(改、扩建及使固定资产的性能、质量等有较大改进的维修项目)均须进行决算审计。
(一)审计内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情况,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等。
(二)审计程序
1、工程项目所有事项完成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通知财务处付款完成情况,财务处应及时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书面委托审计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2、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委托情况,向工程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发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通知书;
3、工程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在接到审计处通知书后一周内提供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4、审计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财务处及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5、审计组依据《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情况的审计,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内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工程决策阶段、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管理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履行规定程序情况,执行有关政策的业务管理活动情况,工程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1、审计组向工程管理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工程管理部门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2、审计组在收到齐全完整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3、审计组依据《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0日发布的校审【2013】1号文件《中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