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审〔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审计监督,规范采购程序,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017年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14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校审〔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及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验收审计。
(一)财政性资金金额30万元(含)、非财政性资金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全部进行验收审计。(《山西省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如以后年度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新的规定将根据新规定执行)
(二)财政性资金金额30万元、非财政性资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进行抽查审计。
(三)经审批不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的货物、捐赠货物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审计处不进行验收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分为设备类货物和非设备类货物,非设备类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五条 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货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采购单位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切实承担起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第八条 验收书应当包括合同规定的每项技术、服务、安全条款的履约情况,验收小组成员要对合同规定的每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进行核验,并将验收结果记入验收书,不能有缺漏项。
第九条 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一)货物类项目
1、货物的品牌、型号、配件、生产厂商、产地、数量等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到货清单是否一致;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检验证、检疫证、技术手册、保修单及其他配套资料等是否齐备。
2、货物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现场演示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具体配置、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试运行情况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二)服务类项目:
服务的履行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符,包括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配备的服务管理团队、服务人员数量、服务项目管理体系、服务质量考核体系是否符合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需求,是否有服务考核及工作记录等,实际的服务效果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条 采购单位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验收现场其中一人担任,采购联络人或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验收小组组长。
设备类货物验收小组由副高职称以上、与所采购货物领域相关的三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非设备类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验收小组由具有在该领域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三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公共服务类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被邀请的服务对象应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十一条 部分货物类(如学生军训服装、公寓物品、饮食物资等)项目,应按照货物类并结合公共服务类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对相关业务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评价结果不影响货物本身的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含)以上、财政性资金金额30万元、非财政性资金金额5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后,需在审计处登记备案;学校招标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组织验收,无需在审计处备案。
第三章 验收审计组织
第十四条 验收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包括现场验收审计、采购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审计两部分。现场验收审计由审计处组织技术专家及相关单位实施,采购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审计由审计处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依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建立验收审计技术专家库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现场验收审计由审计处从验收审计技术专家库抽取至少三名技术专家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人员组成现场验收审计小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单位须全程配合。
第十七条 现场验收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场其中一名技术专家担任。所有参与项目验收审计人员均要详细了解具体使用人需求用途,详细阅读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做到心中有数。各成员及单位职责:
技术专家:负责对采购单位组织验收结果的真实性、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现场验收审计评价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采购货物的品牌、型号、数量进行核实,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
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现场验收审计情况,收集现场验收审计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须全程配合现场验收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具体职责:
采购单位:负责介绍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现场演示到货设备、提供有关内部控制资料,负责对参加验收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的相符性和真实性作出评价。
供应商:负责配合采购单位介绍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调试和现场演示到货的设备。
招标代理机构:配合采购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和验收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现场验收审计结果和内部控制审计结果出具采购项目验收审计报告。
第四章 验收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现场验收审计
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检查采购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货物、服务的验收内容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相关内部控制审计
1、设备类货物项目:检查采购单位是否建立本单位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验收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本单位资产台账并检查相应的资产盘点记录,是否做到定期盘点、账实相符;使用部门(实验室、课题组)是否有资产使用记录,对使用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是否进行真实、准确的序时记录。
2、非设备类货物项目:检查采购单位是否建立单位相应的货物管理制度、验收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是否有货物的明细登记记录并检查相应的货物盘点记录,是否做到定期盘点;是否有货物的使用记录。
3、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是否建立本单位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是否有相应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以及服务的日常考核和记录情况等。
第五章 验收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验收审计程序
1、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向审计处提交现场验收、货物正常运行全景的影像资料及验收审计所需的其它资料。
2、财政性资金金额30万元(含)、非财政性资金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审计处收到完整的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审计,出具现场验收审计意见;审计处人员查阅现场提供的内部控制制度、资产记录资料,询问有关情况等。
10万-30(或50)万元的采购项目,审计处收到完整的项目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备案时通知采购单位是否进行验收审计。
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后,直接进行财务报账。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审计。
3、现场验收审计通过后,审计处结合现场验收审计收集到的资料以及询问、观察等方式了解到的情况,对采购单位相关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评价,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采购单位意见。
4、审计处依据《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的工作程序出具正式报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出具报告前,须报送分管校长审批。
5、采购单位向财务处提交审计处出具的验收审计报告或验收书备案表履行财务报账程序。
第六章 验收审计整改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需对验收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按照《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进行及时反馈与整改,整改措施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并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在现场验收审计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整改:
(一)货物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采购单位验收人员应做好清点记录,货物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
(二)货物品牌、型号、配置、生产厂商与合同要求不符,采购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三)货物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采购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采购单位应予以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将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如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产品停产、公司终止等客观原因或受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影响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采购单位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理。
(五)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存在遗漏、合同内容与实际履约情况不一致等,采购单位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补充协议。
(六)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服务目的或服务效果,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相关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采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问题,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规范管理以及组织单位人员开展政策学习教育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未能通过现场验收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向采购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审计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采购单位因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验收审计小组工作人员和验收审计专家在验收审计过程中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经调查研究后报校纪委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后,如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政策文件更新变化,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内容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