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审〔20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处室、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绩效、防控风险、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校级领导、处室、学院、所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审计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和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必要时,学校主要负责人可指定一名副校级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确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二)决定学校有关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
(三)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四)批准年度审计计划;
(五)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督促有关处室、学院、所属单位及时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采纳内部审计建议;
(七)综合运用内部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处)。审计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担任审计顾问、兼职审计员,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参与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报告有关领导,经批准后,予以回避。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要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有关处室、学院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有关处室、学院的建设工程、采购、资产、资本投资和科研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有关处室、学院、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校办企业的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督促有关处室、学院、所属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处室、学院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重要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学校有关财务、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等与审计职责内容相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决定和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要求其按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于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可向学校党委或校长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于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向学校党委或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由审计处拟定,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学校处室、学院、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提出建议名单,由审计处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纳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统筹安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应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项目开始前,审计处应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方式由审计处根据审计目标、难易程度、紧急程度等因素决定,一般应选择直接审计、聘用专家参与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
直接审计的项目,应由2名以上(含2名,下同)的本校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其中1人担任审计组长。
聘用专家参与审计的项目,应由2名以上的本校审计人员和聘用专家组成审计组,从本校审计人员中指定1人担任审计组长。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受托中介机构提出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名单,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指定一名本校审计人员参与审计组,主要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负责起草,报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前,应征求学校主要负责人意见。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负责起草,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审计处名义印发,由审计组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项目实施前,一般应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参会人员名单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确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校级领导、审计项目委托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参会。进点会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主持。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按照规定审计程序,就审计内容及审计重点,取得必要、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对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政策及学校的内部规定,作出审计结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原则上应一事一稿。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督促即审即改。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组应及时报告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
(三)审计报告阶段
所有审计项目,包括直接审计、聘用专家参与审计、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均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意见。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前,应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在批准征求意见前,应征求学校主要负责人意见。
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在10日内向审计组书面反馈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结合被审计单位(人员)提出的书面异议,重新核实有关审计证据,提出是否采纳以及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在此基础上,对审计报告进行相应修改,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审计处名义印发。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前,应征求学校主要负责人意见。
审计报告由审计组负责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委托单位,同时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联系)校领导和校纪委。
(四)审计整改阶段
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编制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起草审计整改通知书,结合问题整改的难易程度,明确提出整改期限。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清单和审计整改通知书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以及问题责任单位。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前,应征求学校主要负责人意见。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收到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按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审计整改阶段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审计建议和处理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和发现问题整改清单。
审计处应及时安排审计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后续审计,对账销号。被审计单位对在职责范围内确实无法整改的问题,应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审核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销号。对未批准销号的问题,继续督促整改。
对无正当理由,经多次督促整改仍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审计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处理。
(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审计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审计文书、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或者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屡审屡犯和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行政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处室、学院、所属单位要及时认真分析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和干部任免以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党委、行政、纪委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校审〔2018〕1号《中北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废止。之前发布的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