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进行后续审计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和工作重点、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以及学校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内部审计资源的配置,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并组织实施。
(一) 确定审计事项的依据:
1、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3、学校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4、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 审计立项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按轻重缓急安排对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 组建审计组
审计处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至少2人以上。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四条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依据下列情况编制审计方案,项目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2、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程序、方法;
3、审计起止日期;
4、审计组成员组成及分工;
5、对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6、其他有关内容。
(二)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初步收集与审计相关的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重要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上次内外部审计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三)审计方案应按照以风险为基础实施审计业务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并配置相应的审计资源。
(四)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审计组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小组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或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调整方案需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必要时可以抄送相关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 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
(四) 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 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六) 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给审计组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 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 银行账户、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 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及实施情况;
(六) 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七) 前次接受内外审计和检查的意见和整改情况;
(八)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文件、合同、协议等;
(九)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项目分工,以及审计工作方案,依法实施审计,获取有关审计证据。
第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与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相互利用工作成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应注意数据安全、信息保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核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监盘存货、固定资产及现金,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集体座谈、调查谈话,进行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
(二) 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的可用性;
(三)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四)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
(五) 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保证审计证据的效益性。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以及录音、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及现金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进行取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经过审计小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消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五条 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当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形成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基础上,按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 审计项目的名称、计划进度以及实施时间;
(三) 实施审计具体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 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五) 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 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结果沟通的书面材料;
(七) 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 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九)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十)索引号、页次、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 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正确反映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特别要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如果审计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或者处内分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 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 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 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 审计意见,即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这些问题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
(六) 审计建议,即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5日内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小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负责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召开部门内业务会议审定。审计处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
(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四) 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五) 定性和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可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审计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
第七章 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提交后,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进行后续审计,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十条 审计处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审计项目负责人实施审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考虑发现问题的性质及其影响,编制后续审计方案,作出审计安排。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规定后续审计的期限,以敦促被审计单位在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如果审计报告中未对期限明确规定,也可以与被审计单位另外约定时间。
第三十二条 如果审计发现问题比较简单且影响较小,被审计单位已作及时反应且已解决问题,审计处可以决定在下一次审计工作时再对该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如果问题的性质严重且影响较大,仍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三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出于各种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审计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此原因及考虑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审计处应当就此情况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说明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三十四条 后续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后续审计报告应提交被审计单位及其分管校领导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建议学校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在后续跟踪审计中,如发现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校内纪检部门处理。
第八章 审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在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时,审计组组长制定专人负责该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审计项目实施时,立卷负责人及时收集和整理该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由立卷负责人对该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纳、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做到审结卷成,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按照审计项目立卷整理,按照业务种类归类编号,按照完成年度移交存档。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立卷完毕后,统一送审计部门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