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的领导干部,主要指财务独立的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不独立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学校有关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
(一)学校各单位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二)学校经济实体、校产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认为负有经济责任而需要审计且在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审计结果报告,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讨论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督促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要相互配合,同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有所侧重。
第七条 组织部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
对于临时审计委托根据工作需要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以及贯彻执行本系统和学校制定的有关经济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情况;
2、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重要经济决策机制的健全情况、决策程序的规范情况、决策内容的合法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有效情况;
3、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包括: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的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
4、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重要经济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管理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所属单位的经济监管情况;
5、领导干部任期内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本人任职期间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
除上述内容外,审计中还关注:
7、上一轮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8、纪委、组织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和组织部的要求确定相关审计重点及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委托书。审计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开始组织实施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所处岗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处也可视项目实际情况以及自身审计力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或协助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在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本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初步调查和掌握如下方面:
1、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及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应履行的主要经济职责;
2、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情况,初步分析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和相关控制活动;
3、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关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总体情况;
4、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往接受外部检查的情况;
5、适用的领导干部主要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6、组织部在委托审计时提出的需要重点审计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审计组人员职责任务分工、审计项目进度安排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须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如下资料:
1、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基本情况的资料,包括人员、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情况,岗位分离情况、部门人员分布状况,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述职述廉报告;
3、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办公会及有关重要经济决策业务会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有关领导重要批示文件或记录;
4、任职期间系统内上级部门或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常规检查和业务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所在单位向系统内上级部门上报的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报告等文件资料等;
5、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有关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同行业的通用标准或通行参考数据等;有关重要经济业务工作资料包括上述规定和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等;
6、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有关重要经济事项的调查研究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文件和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以及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等;
7、任职期间所属单位和企业的基本情况,有关所属单位和所属企业的申请、请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等资料,以及对有关所属单位和所属企业的批复文件。
8、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预算编制、调整和批复报告,财务会计资料;设立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缴款凭证,相关会计账簿和凭证;
9、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业务资料如资产购置计划、采购合同、验收记录、盘点报告等文件,其他与资产的形成、登记、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
10、任职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收入分配、出国考察、公务用车、个人住房、公务消费等方面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11、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12、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于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5个工作日后,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同时进驻被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进点会参会人员主要有:审计处负责人、审计组全体人员;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职工代表;根据审计需要应参加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收集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明材料以支持审计评价结论。收集材料的主要方式有:
(一)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等;
(三)实地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四)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人员的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和走访;
(五)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核查所发现的问题;
(六)分析计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等。
审计人员对通过不同方式收集的各种审计证据,进行鉴定、综合评价,使其具有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的正式征求意见稿前,需就有关问题和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口头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结合口头交换意见和补充取证的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需要征求组织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包括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收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如果对报告有异议,审计组须进行认真核实讨论,认为反馈意见可以采纳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反馈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同提交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其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后的审计报告报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向组织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报、抄送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或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报纪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最后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并按照《中北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安排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就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要性问题的纠正措施和整改情况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后续审计。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进一步查明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并报告主管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建议及时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接到审计意见书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处。
第五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并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提出意见,将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审计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转移、隐瞒、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的;
(六)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北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0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