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2016]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结合学校公用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系指在中北大学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产权、使用权隶属中北大学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或个人集资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中北大学公用房。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相对均衡、定额分配、区别收费、动态管理、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重点保障教学、科研等用房需求,建立公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使用的公用房出租、出借,或以合作的方式向外单位(个人)提供。
第四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学校不安排公用房(经营性用房除外)。
第五条 公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用房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各公用房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用房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用房管理的分配和调整。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发展规划处、基本建设处、财务处、教务处、人力资源管理处、科技产业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仪器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公用房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审议学校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各单位提出的公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用房定额面积;向学校提交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公用房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进行公用房使用核查,建设和维护全校房产管理信息化平台;负责学校公用房产权证的申办、登记、注销等管理工作;负责非经营性房产转为经营性房产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细则,负责统筹管理、细化调配本单位用房,按时结算公用房调节费,按学校要求完成公用房日常管理以及相关备案工作。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公房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管理,确保公用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 公用房分类
第十条 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共分6类:(1)行政办公用房;(2)教学、科研用房;(3)公共服务用房;(4)后勤保障用房;(5)产业用房;(6)经营性用房。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直属机构、附属部门、后勤部门等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内用房免缴公用房调节费。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平台用房。学校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学生数量核定各学院的定额面积。定额内用房免缴公用房调节费;超定额用房,按超额标准收取公用房调节费。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师生开放、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公共会议室、礼堂、体育场馆、附属学校、校医院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用房调节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浴室、配电室、水泵房、茶炉房、校园管理室、水电交换站等。按照其具体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公益用房二类。学校不核定后勤保障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用房调节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五条 产业用房是指从事技术开发、设计、生产经营的用房,学校按收费标准收取产业用房公用房调节费及配套设施费。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划转可用于商业服务、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活动的用房,用房单位(个人)按合同规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配套设施费。
第四章 定额核算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总定额以外的用房应上交给学校,在交回之前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超额用房的公用房调节费。
第十八条 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在定额面积+3%之内的,视为符合定额面积。
第十九条 实际用房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房的建设情况予以优先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在达到定额面积之前,学校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公用房调节费按“定额核算,合理分类、区别收费”的方式收取。各单位公用房调节费收取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超出定额面积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32元/年·㎡计算;超出定额面积10%—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64元/年·㎡计算;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96元/年·㎡计算。
其中:科研平台用房核定面积以内的按32元/年·㎡收取公用房调节费;超出核定面积20%以内的(含20%),超出部分按64元/年·㎡计算;超出核定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96元/年·㎡计算。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等公用房调节费暂按32元/年·㎡收取,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核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工程中心分别给予30%和20%的费用减免。
临时借用房屋,按每平方米96元/年·㎡计算。
产业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96元/年·㎡收取调节费及配套设施费。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3月份对各使用单位上一年度公用房面积进行核定,核算出公用房调节费,由财务处根据核算结果执行收费。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配给各使用单位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中北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学校每年对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对所使用公用房承担用途把关责任、维护保养责任、日常管理责任、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为:
1.用途把关责任。不得私自改建、扩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用房;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房屋结构,不得利用公用房开办食堂或公司、安排住宿,不得用于与学校办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2. 维护保养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用房结构及使用性质,不得未经报批进行施工装修,不得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不得违反规定在室内使用明火或焚烧其他物品,严禁私改、乱接电线,严禁未经报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3. 日常管理责任。保管好室内财物,做到水电安全,维护好房屋的清洁整齐,不得随意挂牌或张贴广告。
4. 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如发生消防、治安等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有关组织报告。
对因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如需变更公用房使用性质,或增加定额面积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公用房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周转用房制度。学校逐步配置一定面积的科研周转用房,供引进人才、重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创新平台使用。科研周转用房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到期收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发展用房预留制度。在学校房产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可向学校申请将本单位管理楼宇中部分房屋作为发展预留用房。经批准的发展预留用房计入该单位用房面积。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公用房资源共享机制。对经过学校认定的大型设备共享平台、校级公共实验平台用房实行单独核算,收费标准给予一定减免。
第二十八条 新建公用房竣工验收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基本建设处办理交接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决定对验收后的公用房提出布局、分配和调整方案。使用单位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后方可进驻。公用房调整时,迁出、迁入的使用单位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进行公房装修改造时,凡涉及建筑结构、房间布局、水电暖等基础设施以及外观外貌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产资源的调配。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以下情形属于违规使用公用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所涉及公用房,按300元/年·㎡的标准核算违规使用期间的公用房调节费,扣减涉事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变相出租(转借)学校公用房;
(2)单位或个人侵占学校公用房;
(3)私自增建、拆改公用房,改变公用房用途;
(4)私自转让、调换公用房的;
(5)未经学校批准利用公用房从事经营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学、举办培训班、产品推广会、成立联合研究机构或公司等。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离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由所在单位将其使用的公用房收回,重新分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凡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自筹、引入资金建设公用房。各单位利用自筹、引入资金建设的公用房,优先配置给校内自筹者、受益者使用,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其面积计入该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学校根据自筹资金情况,调整单位公用房调节费缴纳比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全校教职工有权就公用房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检举或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的面积核定标准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北大学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北大学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学校批准设置的、有独立人事编制和独立财务预算的机构(下称“各使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用房“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楼房所配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四条 本细则依据各使用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学生数量确定各使用单位的定额面积。以上数据分别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科技产业处、仪器设备处和研究生院等部门进行核定。
第二章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遵循“提高效率、办事便利”的原则,使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空间布局上趋于合理,高效、便捷地为师生服务。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使用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使用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学校根据各使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依据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确认的各单位实际在岗人数核算。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BG(㎡)包括办公室BG1(㎡)和专项业务用房BG2(㎡)。
(一)办公室BG1(㎡)定额标准。根据各部门在编人数、人员职级对行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定额标准详见表1。
表1 办公用房定额标准表
职 级 |
定额面积(㎡/人) |
正校级 |
30 |
副校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科级及以下人员 |
9 |
总定额面积=∑(在编数×定额面积) (㎡)。
(二)专项业务用房BG2(㎡)定额面积根据各部门服务的工作性质、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校各类专项业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报公用房领导小组批准。
总定额面积:BG=BG1+ BG2 (㎡)。
第三章 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
第九条 教学、科研用房的管理,要遵循“统筹考虑、兼顾学科”的原则,保证并促进学校各项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学院、研究机构,所有办公、教学、科研等用房一律归口管理,按照标准统一收费。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用房包括: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平台用房等4项指标。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以参照学校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配置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用房BA(㎡)包括办公室BA1(㎡)、办公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资料室、教工活动室等)BA2(㎡)和学生活动用房(包括学生会、团委、科技及社团活动等学生活动用房)BA3(㎡),定额面积BA(㎡)的核算模型:
(一)办公室BA1(㎡)定额面积,依据各单位在编人数(以人力资源管理处在编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定额标准见表2。
表2 行政办公人员定额面积标准
职级 |
定额面积(㎡/人)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科级及以下人员 |
9 |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A1=∑(在编人数×定额面积)(㎡)。
(二)办公辅助用房BA2根据各学院在编人数(以人力资源管理处在编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定额标准1.5㎡ /人,该单位定额面积不足80㎡的,按照 80 ㎡计算;定额面积超过 200 ㎡的,按照 200 ㎡计算。
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BA2=在编人数×定额面积(㎡)。
(三)学生活动用房BA3根据当年在校生人数给予补助,1000人(含)以内的补助100㎡,1000人以上2000人(含)以内的补助200㎡,2000人以上的补助300㎡。
学院办公用房定额面积BA= BA1+ BA2+ BA3(㎡)。
第十四条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JZA(㎡)核算,根据各学院在编教师人数核定,标准见表3。
表3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人 员 类 别 |
定额面积(㎡/人) |
院士(或杰出三晋学者) |
54 |
三晋学者 |
42 |
青年三晋学者 |
30 |
教 授 |
24 |
副教授 |
18 |
讲师及以下人员 |
6 |
备注:其他系列人员定额面积按讲师系列同级人员计算。 |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JZA=∑(在编人数×定额面积)(㎡)
第十五条 “双肩挑”人员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取高值核定面积。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SA(㎡)的核算:按各学院实际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包括承担其它学院的教学任务)核算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JSA1(㎡);按各学院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所需用房情况核算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用房面积JSA2(㎡)。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SA=JSA1+JSA2(㎡)。
(一)教学实验室用房定额面积JSA1(㎡)按各单位实际承担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验任务计算。
基础实验教学中心指面向全校学生的实验课(由教务处认定),所占用的面积不计入本学院的定额,不收取公房调节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分配,由教务处管理。其他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室根据接纳学生人数的不同分为学科基础实验平台(n ≥100)、专业实验室(n<100人)两种。其核定计算方法为:每生每3小时为一实验段,每实验段定额用房面积4㎡,其生时数定额详见表4。
表4 每4㎡全年应承担的实验任务
实验课类型 |
每周应排实验段数 |
学年应排周数 |
学年应排生时数 |
学科基础实验平台 |
4 |
24 |
288 |
专业实验室 |
3 |
16 |
144 |
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学科基础实验课、专业实验课的教学实验工作量(以教务处核定数为准)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教学实验用房的定额面积JSA1(㎡)为:
JSA1=K1×4×(JY1/288+JY2/144)(㎡)。
(学科基础实验平台、专业实验室的教学实验任务量分别记为JY1 、JY2,K1为学科类型系数,详见表5)。
表5 教学实验核算修正用学科类型系数K1
学院名称 |
K1值 |
备注 |
机电工程学院 |
1.5 |
|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1.5 |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1.5 |
|
化工与环境学院 |
1.5 |
|
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 |
1.5 |
|
仪器与电子学院 |
1.5 |
|
计算机与控制工程学院 |
1.5 |
|
理学院 |
1.3 |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0.8 |
|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0.8 |
|
体育学院 |
1.1 |
|
艺术学院 |
1.1 |
|
软件学院 |
1.3 |
|
人文、经管、体育、艺术等学院,其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以学生资料阅览用房核算,本科生按人均0.5㎡,硕士生按人均1㎡、博士生按人均1.5㎡,其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A1为:
JSA1= K1×[0.5×B+1×M+1.5×D)](㎡)。
其中:B是指本科生在校学生人数;M是指硕士生在校学生人数;D是指博士生在校学生人数。
(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用房定额面积JSA2:根据各学院各类全日制学生自然规模和按学制计算的占用教学用房的时间比例计算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面积指标。各类学生占用教学用房的时间比例和定额面积见表6。
表6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用房计算时间与定额
学生类型 |
本科生 |
硕士生 |
博士生 |
学制 |
4年 |
3年 |
3年 |
毕业论文占用时间 |
0.5年 |
2.5年 |
3年 |
占用时间比例 |
1/8 |
5/6 |
6/6 |
每生定额面积 |
2 |
4 |
6 |
学生人数 |
B |
M |
D |
1.本科生(在校生数B)在校时间为4年,安排0.5年的毕业设计(论文),故停留时间分数为1/8。每个本科生用房定额为2㎡。
2.硕士生(在校生数M)在校时间为3年,安排2.5年的毕业设计(论文),故停留时间分数为5/6。每个硕士生用房定额为4㎡。
3.博士生(在校生数D)在校时间为3年,安排3年的毕业设计(论文),故停留时间分数为5/6。每个博士生用房定额为6㎡。
计算方法:根据所招收的各类学生,按下列公式计算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用房定额面积JSA2为:
JSA2=K1×(B×2×1/8+M×4×5/6+D×6×6/6)(㎡)。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用房KYA是指各学院除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教学实验用房之外,用于完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科研任务的用房。该类用房必须有科研经费支撑,其面积核定标准: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实际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不含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等内的人员)进行核定。
KYA=科研工作人员数×S(㎡)
(其中:S为科研用房定额标准)
表7 科研用房定额标准
分类 |
学院 |
S(㎡) |
备注 |
第一类 |
机电工程学院、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仪器与电子学院、计算机与控制工程学院 |
10 |
|
第二类 |
理学院、软件学院 |
8 |
|
第三类 |
体育学院、艺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6 |
|
第十八条 朔州校区、信息商务学院的定额面积可参照本办法自行核定。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在定额面积内免费使用。
科研平台用房和超定额面积用房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计算,收费标准见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公共服务用房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要遵循“功能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充分挖掘服务支撑用房的资源潜力。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师生开放、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公共会议室、礼堂、体育场馆、附属学校、校医院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用房调节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一)公共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面向全校的计算机教室、语音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需求,分别与教务处、研究生院核算公共教室数量。公共教室只能用于教学,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管理。
(二)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档案馆等用房,由图书馆统一管理、使用。陈列馆、校史馆等用房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三)体育场馆包括比赛场馆、训练馆、体操房、健身房、游泳馆、田径场和附属设施等。由后勤服务集团统一管理。
(四)会场、礼堂、活动中心用房指用于全校大型活动的大会堂、报告厅等,由学校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五)附属学校用房由附属学校统一管理。
(六)校医院用房由校医院统一管理。
第五章 后勤保障用房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浴室、配电室、水泵房、茶炉房、校园管理、水电交换站等。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其具体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公益用房二类。学校不核定后勤保障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用房调节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一)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证学校运行而必需的用房,如变电所、水泵房、水电交换站、锅炉房等。基础设施用房以目前现状为准。不得随意变动或另作他用。如需增设或改动需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或列入预算进行。
(二)公益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用房。如学生宿舍、浴室、食堂、茶炉房、洗漱间、卫生间等,使用公益用房的单位无权改变用房的性质和用途。如需增设或改动需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或列入预算进行。
第六章 产业用房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产业用房的管理,要遵循“尊重历史、维持稳定”的原则,理顺关系,适时地推行产业用房的有偿使用改革。
第二十五条 产业用房是指从事技术开发、设计、生产经营的用房,学校按不同类型对产业用房收取公用房调节费及配套设施费。
(一)按实际使用面积96元/年·㎡收取调节费及配套设施费。
(二)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建设的公用房必须由学校批准方可施工。从用房建成交付使用10年内免交公用房调节费,从第11年开始列入计费。凡由单位和学校共同出资建设的公用房用作产业用房时公用房调节费按投资比例收费。
第七章 经营性用房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管理,实现学校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提高房产资源的利用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经营性用房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划转可用于商业服务、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公用房,包括永久性建筑、简易房和临时设施。用房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配套设施费。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招租、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经营性用房的分配。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经营性用房的招租、租金的收缴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经营性用房对外出租或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用于出租或经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其房屋或勒令其拆除,没收其经营所得,并进行相关处罚。
第三十条 所有经营性用房只能通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者之后30个工作日内,学校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年限原则上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且租赁合同应涵盖以下主要条款:
(一)经营性用房所处区域、位置,建筑面积、层高等信息;
(二)租赁年限及起止日期;
(三)租赁期内租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四)乙方的经营范围;
(五)水、电、暖、物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收缴方式约定;
(六)合同履行保证金的约定;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第三十三条 我校财务处是唯一可以收取经营性用房相关费用的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收取,财务处应给缴费者提供交款凭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向承租者发放收费通知的同时,必须向财务处递交应收各项费用明细。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保留一份承租者的缴费凭证复印件,用以监督承租者缴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经营性用房的招投标管理,并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安全保卫部(处)负责经营性用房消防管理的监督检查。
校医院负责外包餐厅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并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书》,每年春季、秋季开学之际,开展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自查,查找问题,消除隐患。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外包餐厅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高校餐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外包餐厅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外包餐厅食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督、检查与处罚; (四)检查监督外包餐厅《高校餐饮准入资质》的审核;(五)接受与处理师生对外包餐厅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投诉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协同安全保卫部(处)、校医院、后勤管理处对全校经营性用房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敦促承租者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制定经营性用房考核办法,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租者从经营项目、遵纪守法、会议出席情况、按规交费、服务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考评。考核不合格(低于考核平均分值)的承租者将终止合同,学校收回房屋,并重新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第三十九条 承租者对所使用房屋进行装修、电路改造或扩容、上下水改造等均需提供装修改造方案,并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经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施工,相关费用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承租者如需改变经营范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经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之后方可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四十一条 承租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类证件,有关经营证件在营业期间应当上墙。
第四十二条 承租者应当为员工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从事食品、美容美发等服务项目的还须办理健康证。
第四十三条 承租者应将所有员工信息,包括照片、户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等信息报送安全保卫部(处)备案;经营期间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及新增员工信息报安全保卫部(处)。
第四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出现,学校有权责令承租者停业整顿、停水停电、扣除合同履行保证金甚至终止租赁合同:
(一)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造,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二)在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或使我校荣誉受损的;
(三)不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四)在经营性用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考核不合格或学校师生意见反馈强烈、整改无效的;
(六)不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窃电偷水的。
第四十五条 所有经营性用房的承租者,禁止以联营、转租、分租等任何形式将经营性用房交由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立即终止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亦适用于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营业活动所占用学校的场地或土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用房定额和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核算办法按自然年度执行,教学工作量按上一年度实际工作量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若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与《中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