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中北大学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统一归口办理相关委托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承接咨询、鉴证、评估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四条 承担审计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符合开展委托项目相关要求的审计、咨询或评估等业务能力和资格,一般应具有甲级资质;
(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审项目;上级部门规定和要求的必审项目;学校认为需要委托审计的项目。内容主要有:财务审计事项;清产核资、重组改制、兼并、拍卖、破产等所需的审计事项;建设工程审计事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内部控制评审事项;其他需要审计介入的事项。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需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目的及要求,并需分管校领导签批。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及审计人员力量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由审计处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凡审计费用预算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委托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审计费用预算在10万元以内的委托审计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项目的实际情况,通过组织比选,选择最合适的机构实施审计,并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同时,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八条 在确定委托事项后,社会审计机构要提交审计计划,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方案等,要确保为审计项目配备最富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对审计计划有异议,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加以完善,直到审计处认可。在项目进行中,审计处如发现审计人员不尽责或不胜任,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社会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第九条 审计处要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过程,及时掌握和了解审计信息,移交和整理审计资料,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条 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各种审计意见进行确认,对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复核,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分管校领导。
第十一条 审计处要监督校内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必要时可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要按约定书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向审计部门出具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按照程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向审计处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承担学校审计工作:
(一)未按要求审计,工作不规范,报告存在严重失实、错漏等,且拒绝纠正的;
(二)和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未尽到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有关部门的事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的失实和错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业务或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程序、方法和质量监督机制与后续审计制度,对派出的人员要提出要求,讲明纪律,明确责任,并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防止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支持审计处独立开展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并按审计要求积极做好审计工作相关方面的配合工作。当审计任务完成后,要按委托约定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处监督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审计,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中北大学校办
2014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