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机构、职能、人员
第二条 学校设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对学校及有关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基本职能是监督,监督的着眼点是为学校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提高管理质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审计处下设财务审计科、工程审计科,编制5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审计,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工作。
第九条 为保证审计人员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法规,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
第三章 审计内容、范围和依据
第十条 内部审计内容、范围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执行和决算;
3、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5、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6、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7、对外投资项目;
8、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9、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10、 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11、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12、配合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中心任务、发展目标;二级核算单位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种类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经济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责任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基建项目审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及工程招投标审计。
5、专项审计。
6、专项审计调查。对特定项目、特定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方式和方法
1、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2、送达(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其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处审计;
3、根据需要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和定期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编制学校审计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上级主管理部门;
2、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案包括审计项目、时间、范围、方式和审计组成员;
3、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收集、分析、评价和记录信息,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6、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复审建议,在认真核实复议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7、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将批复后的审计报告送相关校领导、主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
8、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
2、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3、根据审计报告中审计结论及审计建议所做的审计处理决定应由校领导批准下达;
4、后续审计主要针对审计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
5、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6、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计档案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校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或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中有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行为的可向校领导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向校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条 如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审计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